公安拘留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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