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老闆又不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闆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内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争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争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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