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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裁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03 19:12:39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隐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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