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的通知》财會[2012]22号規定:盤盈的存貨,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或市場價格确定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市場價格均無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盤盈的存貨,按照确定的入賬價值,借記“存貨”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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