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處罰和免于處罰在法律上是有區别的,主要在于:
(1)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不予處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處罰機關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和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應對實施的違法行為負責,接受行政處罰。
②不滿14歲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因其未達行政處罰責任年齡,不予處罰,但要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④違法行為在兩年内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免予處罰
免予處罰是指因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執法機關對某些形式上雖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适用行政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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