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共用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用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共用面積分攤原則如下:
1、房屋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以幢為單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僅限于本幢内的公用建築面積。
2、房屋公用建築面積按各戶套内建築面積乘以房屋内相關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戶攤得面積的具體部位。
3、商、住、辦綜合樓,其房屋内各部位使用功能,房型分隔差異較大,應根據其用途或房型分隔的不同,按相關面積比例先行分攤全幢公用建築面積(此次分攤的最小單位為層),然後再分攤各自公用建築面積。
4、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内或單元内建築面積(以下稱套内建築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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