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提出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但要是用人單位為逃避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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