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醫院的病例等證據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生育。
2、收集證據證明自己給孩子提供的生活環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
3、收集孩子長期跟随自己生活的證據,證明孩子更換撫養權不利于孩子成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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