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利用或限制他人土地、房屋等不動産的使用來提高自已不動産的效益,這一般是基于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這時候他人的不動産就被稱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産就是需役地。比如說張三在海邊有一套三層别墅,他特别喜歡每天早晨從陽台上欣賞海景,而在他家前面有一套當地居民李四蓋的二層小樓。某日他聽說李四要加蓋樓層,于是他找到李四,提出給其一百萬要求其停止加蓋樓層,李四同意并簽訂了書面合同,那麼此時張三别墅所在土地就是需役地,李四家所在地就是供役地。并且雙方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對此我國法律有明确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産,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産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産為需役地。”該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一款還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由此可見,地役權是通過合同設立的。地役權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規定采取書面形式,因此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注意采取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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