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願意經營另一方不願經營的,願意經營的一方獲得商鋪,再以合理的價格給予未取得經營權一方經濟補償。雙方都要經營商鋪的,由人民法院組織競價,價高者得。取得經營權的一方給與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雙方都不願意經營的将商鋪轉讓後把轉讓的款項按共同财産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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