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内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寄存人隻轉移保管物的占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隻有權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則。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費保管則另當别論。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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