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逮捕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0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别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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