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義務有:出資的義務;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分擔虧損的義務;競業禁止的義務。
《民法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