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緊密聯系,農村村民對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處分權利受到限制。根據法律規定,原則上禁止村民将宅基地及宅基地房屋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故這部分的買賣合同無效,基于此發生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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