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财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
民辦學校有三個明顯特征:
1、舉辦人不是國家機構;
2、資金來源于非國家财政性經費;
3、面向社會舉辦學校,也就是面向社會招收學生和學員,服務于不特定的群體和公民個人,而不是隻招收某個團體、企業、行業、系統和特定群體的人為學生或學員。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條明确規定: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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