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補辦後使用原駕駛證的會被罰款20-200元并收回原來的駕駛證。
根據公安部139号令
第九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在實習期内駕駛機動車不符合第七十五條規定的;
(三)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挂實習标志或者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第八十條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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