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老賴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責任應當由其獨立承擔。因此,與其妻子與子女并無關系,法律上也沒有限制。但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對外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沒有作出認定,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對夫妻共同财産采取相應的執行強制措施,如查封、凍結等;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時,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從這個意義上講,對妻子、子女還是有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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