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不開具發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為了掩蓋真實的營業額來偷逃國家稅款。
(2)為了當賣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出現質量問題與消費者産生糾紛時,以便矢口否認,推卸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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