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權由公、檢、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在公、檢、法機關之間,逮捕的權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具有批準逮捕權,公安機關對自己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它無權自行逮捕。無論是決定逮捕還是批準逮捕,都由公安機關執行。我國法律對逮捕權限的劃分,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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