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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教師資格證替考有什麼結果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06 09:03:50

  教師資格條例規定: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内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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