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因此,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同居生活的,需要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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