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将該動産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産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包括動産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産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将該動産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以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财産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等作為質權标的的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産為質押财産。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