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嫁妝是結婚登記之前給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後給的,且父母沒有明确表示是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的,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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