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不是結婚登記的必經程序,沒有強制要求,是根據結婚雙方商議決定的。政府提倡婚檢、婚檢有利于當事人。男女辦理結婚證的,也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記處登記領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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