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張主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有的抗辯或其他類似的權利。
2、基于保證人地位特有的抗辯權,即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此項權利。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
4、基于一般債務人的地位應有的權利。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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