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離婚遷戶口需要提供:
(1)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被申請人戶口本及身份證;
(3)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遷戶口流程如下:
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第四步: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第五步: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第六步: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第七步: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第八步: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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