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有下列表現形式: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财産的占有,将抵押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将其财産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将該動産或者财産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合同中,債權人按照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财産,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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