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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别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08 04:32:24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緻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緻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隻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隻是名稱,叫法的不同。隻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内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确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别。合同的特點是明确、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标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别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别的概念,不能隻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内容來确定。如果協議的内容寫得比較明确、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以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協議。

  合同的特點是明确、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内容。根據其實質内容來看如果協議的内容寫得比較明确、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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