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與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招待費;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招待費支出稅法規定:不得超過收入的百分之零點五,且不得超過實際發生額的百分之六十,所以彙算清繳時要納稅調增。《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産、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範圍内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标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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