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存貨損毀,應将其靜損失計入當期的營業外支出科目。
注意區分以下四種與存貨有關的特殊情形:
(1)入庫前發生的合理損耗,記入存貨的成本,不合理損耗,不應計入存貨的成本,根據發生損耗的具體原因,計入對應的科目中。
(2)應從供應單位、外部運輸機構等收回的物資短缺或其他賠款,沖減物資的采購成本;
(3)因遭受意外災害發生的損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損耗,應先計入“待處理财産損溢”。待查明原因後轉入“營業外支出”。
(4)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等進貨費用,應計入所購商品成本。在實務中,企業也可以先進行歸集,期末再根據所購商品的存銷情況進行分攤。
存貨毀損指的是由于水災、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存貨損失。企業的各種存貨發生毀損,應以該項存貨的成本價扣除回收的殘答值以及應由過失人賠償部分,按實際損失數列為當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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