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醫療費的理賠方法:按照受害人因傷治療而實際發生的醫療費數額确定。一般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為計算期限。如果後續還有醫療費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将來實際支出相關費用後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确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确定。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要的康複費、适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确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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