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願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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