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立案到開庭最遲是25天。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内,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争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規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内将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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