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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到庭交接規定是怎樣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9-13 16:06:05

  将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罪犯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地的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釋放等手續。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到庭辦理交接手續”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人員必須當面交接人員和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确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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