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證辦理條件: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1、離開戶籍所在縣或市的行政區域;
2、拟異地居住三十日日以上;
3、年齡在十八周歲至四十九周歲之間;
4、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
辦理程序:
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對應申請表,并向戶籍所在地的委員會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
計劃外生育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後,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
1、申請人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2、申請人計劃外生育而拒絕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3、申請人弄虛作假、隐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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