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主申請,村、社簽字。
2、本戶的戶口簿複印件及戶主身份證複印件。
3、規劃内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外要辦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4、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5、建房戶他處無宅基地的說明書,村主任、駐村幹部簽字。
6、分家無房産的應附分家協議原件。
7、在公路旁建房,必須要路政部門的明确意見。
8、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門的明确意見。
9、地災踏勘現場意見。
10、新開宅的農戶,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原地改建除外)。
11、房屋買賣過戶必須隻有一宅,且搬遷到外地,由社、村鎮出具簽字才能過戶。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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