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陪侍的定罪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