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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記錄證明可以申請幾次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5 22:49:49

無犯罪記錄證明可以申請幾次?當下,有不少求職、考試要求公民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或“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而在出具證明的過程中時常發生一些令人不快的事當遇到以下4種情形,當事人有權要求出具機關給予更正,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無犯罪記錄證明可以申請幾次?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無犯罪記錄證明可以申請幾次(無犯罪記錄證明)1

無犯罪記錄證明可以申請幾次

當下,有不少求職、考試要求公民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或“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而在出具證明的過程中時常發生一些令人不快的事。當遇到以下4種情形,當事人有權要求出具機關給予更正。

[情形1]

傷害他人被行政拘留,不屬于犯罪記錄

個體業者李栾海通過招标與一家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後,應該公司要求到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經查詢,派出所發現他在5年前曾因打架傷害他人,未取得受害人諒解,被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于是,派出所在其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文書上,用手寫字載明:李栾海于2017年4月22日因傷害他人違反治安處罰法,被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

[評析]

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與“無犯罪記錄證明”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證明。本案中,李栾海的請求事項非常明确,即對其是否有犯罪記錄予以證明,并未要求出具是否有違法行為的記錄。而派出所在其出具的證明上特意寫上李栾海曾有違法記錄内容,顯然超出了他的申請事項範圍,構成越權出具證明行為。對此,李栾海可要求派出所重新出具并予以改正。

[情形2]

違法行為經調解處理不屬違法記錄,登記不當應撤銷

2021年11月,馮明波因申請入黨需要派出所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并在資格審查表中填寫審查意見。經查詢,派出所寫下這段内容:“馮明波于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擾亂公共秩序(即馮明波在一微信群篡改其駕校的招生廣告,對其駕校的招生廣告及駕校聲譽造成不好影響)被派出所調解處理”。該派出所未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評析]

《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規定,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本案中,即便馮明波的行為構成民事侵權,亦應受到治安處罰,但經派出所調解,其不當行為已經得到對方諒解并達成協議了結此案,派出所也因此未對馮明波予以任何行政處罰。此種情形屬于“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情形。而公安機關事後将該“不良”信息錄入到公安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台上,難免會對馮明波的權利義務産生不良影響,屬于登記不當。對此,馮明波可直接向該派出所提出撤銷申請,如果不被采納,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情形3]

未經法院判決,嫌疑人沒有犯罪記錄

個體經營者牟偉因在銷售的油條等面食中放置禁止物,涉嫌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并取保候審。其兒子報考公務員政審需要提供父母親無犯罪記錄證明。牟偉不知道自己這種情形是否屬于有犯罪記錄?

[評析]

《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見,犯罪記錄是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判刑确認後,對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進行的記錄,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的,是不會有犯罪記錄産生的。按照《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規定,牟偉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後又被取保候審,不屬于應當記錄在案的犯罪行為。

[情形4]

犯罪記錄錄入錯誤,所受損失應當賠償

2015年8月28日,一自稱“李佳興”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搶劫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被逮捕。法院刑事判決認定“李佳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千元。“李佳興”的在押人員信息被錄入後導入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系統。

後來,一個叫李佳興的大學生畢業後被某公司聘用,要求其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李佳興遂向派出所遞交申請。該派出所出具的《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回執》載明:“經查,公民李佳興于2015年8月27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李佳興得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并記錄有搶劫犯罪信息後,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後,很快出具《關于更正犯罪人員李佳興身份情況的函》,并告知李佳興。

李佳興認為,因公安機關錄入犯罪人員信息錯誤,給其就業、家庭婚姻造成極大的傷害和損失,精神造成巨大的創傷,遂提起行政訴訟。

經審理,法院最終判決:确認某公安局将李佳興個人信息錄入公安機關違法犯罪人員信息系統的行為違法,并判決其支付李佳興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賠償财産損失5000元。

[評析]

《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35條規定:“緻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内,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因李佳興的身份信息被其他犯罪人員冒用,而公安機關未盡充分調查審核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責任義務,錯誤錄入李佳興的身份信息,對李佳興個人生活、學習、就業及名譽等方面造成長期的嚴重不利影響,應當予以适當賠償。(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據勞動午報消息 楊學友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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