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适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2、承攬合同關系。
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3、雇傭關系。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内,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内的生産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4、勞務合同關系。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或雇傭合同中,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受雇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雇傭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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