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國家勞資關系法案(又稱瓦格納法案)宣稱對員工組織并組織并進行集體協商的權利予以法律性的支持。使得雇傭人員的通過協商獲取或保護權益的方式得到法律上的保護。
美國《國家勞動關系法案》下的共同雇主責任:國家勞動關系委員會對共同雇主的認定主要采用以下标準:當兩個或兩個以上雇主對相同的雇員實施了"重要控制",并且由此表明雇主"分擔或者共同決定"雇用條款或條件時,兩個以上的雇主将構成共同雇主。因此,依據《國家勞動關系法案(NLRA)》,對共同雇主的認定主要是事實問題,法院主要考察客戶公司是否"對派遣工人實施了"重要控制",而考慮的因素包括客戶公司參與勞務派遣公司有關派遣工人的雇用和解雇、晉升和降職、工資和工作條件、日常監督和處罰以及指揮派遣工人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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