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帶薪假期是: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初一至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五月初五);
6、中秋節,放假1天(八月十五);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3日)。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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