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的條件如下:
1、免除須以意思表示為之。免除在性質上一般認為屬單方法律行為。它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必要。
2、免除須向債務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債的關系并不消滅。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系才能消滅。
3、債權人抛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後,即産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處分該項權利的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為免除行為;無權處分時,也不發生免除效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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