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沒有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認可,并不意味着未婚同居是違法的,隻是法律不會保護這種同居關系而已。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理念,人們依然可以自由地決定是否未婚同居,不受權力機關幹涉。當然,涉及到重婚罪這種非法的同居關系,不在讨論的範圍之内。高法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及随後的《婚姻登記條例》,删掉了“非法同居”中的“非法”二字,而是改為中性化的“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别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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