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一方,到了還款期限未還的,債權人可以積極去法院起訴,起訴後經法院判決對方還錢的,到了執行判決書時對方仍然沒還的,權利人就要積極采取措施,盡快拿回欠款。
如果欠款人經判決後還是不肯還錢的,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按規定,權利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
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财産的,可以随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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