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适用于教師行業,其中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應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晚育以及在産假期間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的,另按所在省或者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增加産假,産假期間視作出勤,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女職工産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教師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标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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