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證明;(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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