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埋藏物,所有權應屬于原所有權人;不知道所有權人的,應發布招領公告,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若是發現文物的,則由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
1、《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文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地下、内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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