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所有權。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确定。确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确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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