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債權投資是核算企業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産。
其他債權投資可按金融資産類别和品種,分别“成本”“利息調整”“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
債權性投資,是指為取得債權所作的投資,如購買國庫券,公司債券等。債券是一種定約證券,它以契約的形式明确規定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的權利與義務,無論被投資企業有無利潤,投資企業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獲取利息的權利。企業進行債權性投資,一般是為了取得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證按期收回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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