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到第十九條明确了,夫妻共同财産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規定了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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